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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何易律师为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授课

2016-10-31浏览次数:154

“僵尸企业”无效占用资源、挤压新经济发展空间、透支信用。2016年度全国二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等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僵尸企业”依法出清已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实现“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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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31日上午,何易律师为舟山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授课《“僵尸企业”的法律界定与出清路径》。何易律师从公司法人的独立意志、独立行为、独立财产三要素入手,对“僵尸企业”的法律表征进行了界定;从公司法人内部治理失效和外部治理不足二个层面分析了僵尸企业形成的原因;重点为与会领导介绍了通过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程序处置“僵尸企业”的不同意义及程序选择的决定性因素。何易律师特别指出,政府对“僵尸企业”提供信用或资金“输血”,存在将企业债务、信用风险转嫁给政府或国企的危险。依法推进“僵尸企业”出清,有利于还原企业资产负债的真实面貌,有利于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以稳定区域信用环境,有利于解除或缓解生产要素上的经济责任负担、激活要素的使用和交换价值。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均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法治化表达。

政府在既有法律制度框架内推动“僵尸企业”处置,既是具体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任务,更是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体现。